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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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主旨

本条是关于核定销售额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延续了原条例有关规定,未作修改。虽然经济活动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具体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都由交易双方商定,国家不应强制干预。但是由于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直接影响着应纳税额的多少,当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易旨在逃避税收义务时,就危害到国家的税收利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介入,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所以,税法上规定了很多反避税条款和措施,用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制裁各种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本条也属于反避税条款。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

这是对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规定。一般而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受供求关系影响,其是否合理,存在着一个直观的普遍标准,可以用一个市场理性人的标准去衡量。如果只是一般的不合理,国家不宜介入,只有这种不合理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才有介入的必要。但是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明显偏低”,则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交易的各种情境等来确认,因为实际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法规无法也不宜为“价格明显偏低”确立一个具体适用标准,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和机械化,实践中也无法具体操作。

2、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这也是对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市场交易活动中,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往往不会将自己的商品低价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形下,基于为了减少损失等各种理由考虑,市场交易主体可能会选择低价出售,低价出售的目的不是旨在规避纳税义务或者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这种交易符合市场习惯,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私人利益,在税法上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即不应被作相应纳税调整。至于哪些构成“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条例无法为此作出预期规定。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一些可供参考的适用准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外,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出售某种商品,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关注,核实纳税人是否具有避税的动机,是否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3、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核定其销售额。

这是对反避税措施结果的规定。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如果认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当主动行使纳税调整权,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这是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为了确保法规的稳定性,本条没有具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具体方法,而是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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