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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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如何确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九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表述上更加整洁和规范。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税办法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等三种方式。其中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的确定,对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实施细则有必要对销售数量如何具体确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销售数量就为纳税人实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如果购销双方有书面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则以书面凭证上的数据为准。当然为避免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在书面凭证上造假,税务机关保留有稽核权,如果发现纳税人虚报销售数量的,将要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往往可以根据纳税人账务中的书面记录来确定。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委托加工中,由于加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消耗,纳税人所实际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可能小于或者多于纳税人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所约定的数量,这时候作为计税依据的应该是纳税人所实际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而不是委托加上合同中所约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与纳税人在国内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等不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具体的进口征税数量需要经过海关的核定,并以海关核定的数据为准,所以作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应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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