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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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l2个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3年以上聘期的试用期为12个月成为法定条款而非约定条款。

试用期是为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设定的“适应性磨合”的期限。本条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试用期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才能约定。由于不同事业单位的岗位任职要求不同,只要是首次与该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定义为“新进人员”。“新进人员”可能是初次就业人员,也可能是有过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但只要是新进该事业单位,双方就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试用期的约定,又要根据“新进人员”的状态,把握不同的原则,若“新进人员”已有过其他单位工作经历,试用期就属于协商条款而非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若“新进人员”是初次就业,就必须确定试用期,就是强制性规定。

事业单位与受聘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项目聘用合同,因此类聘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一种特殊的聘用合同类型,其核心是完成一定项目工作任务,它重在要求受聘者按质按量、符合要求地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正是基于这类聘用合同的特殊性,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期限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的长短、岗位“适应性磨合”的需要来确定具体的试用期限。对于非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因其实际工作能力所限,能否适应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确定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为此,对于事业单位在与初次就业的“新进人员”签订合同合时必须明确试用期为12月。

三、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为了防止有的事业单位利用试用期反复“试用”受聘者,损害受聘者的合法权益,同一事业单位与同一受聘者在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事业单位不得与同一受聘者约定试用期期满不合格再试用,甚至直至试用到合格再正式录用。受聘者试用期期满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受聘者在试用期的工作情况,要么决定不录用受聘者,要么决定正式录用受聘者。

四、试用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的关系

不论聘用期限长与短,试用期都应当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之内,作为聘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或者把试用期置于聘用合同期限之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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