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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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和工资确定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理解本条规定,一是应注意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本条则未提统一制度的要求。这一规定为事业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提供依据;二是本条明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应由国家建立,这是由事业单位公立、国有属性和财政资助方式所决定的,也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三是本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和津补贴制度;四是本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确定因素包括:行业特点、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

一、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历程

工资制度作为社会的分配方式,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先后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进行了四次大的改革。

(一)1956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

建国初期,我国工资分配的格局是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在分配领域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原有的工资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55年7月,党和政府决定废止供给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从而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1956年进行了全国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职务等级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实行“一条龙”的工资标准,共分为27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分别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近30年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逐渐暴露出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工资标准过多过繁等弊端。

(二)1985年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进行的。针对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弊端,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通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脱钩,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从根本上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模式,因此,这次改革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如,工资管理高度集中,地区、部门在工资分配上没有自主权;工资制度没有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实行相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互相比照、对应,过分强调职务,客观上诱发机构升格、滥提职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常增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

(三)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根据要求,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构成,取消工资类别制度,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则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将基本工资分为按职务等级确定的固定部分和由单位自主分配的活的部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建立了正常晋升工资机制,完善了工资政策,基本实现了正常调整工资标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地区间、行业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工资管理和调控机制不健全,是本轮工资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主要问题。

(四)200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正式下发,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针对过去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激励功能不够、结构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以及基层公务员工资收入偏低等问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增加级别和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对县乡党政“一把手”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并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针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岗位因素不足、与机关挂得太紧、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确定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适应分类改革的要求,对国家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同步考虑,分步实施,制度人轨,逐步到位”的思路先实现制度的初步入轨,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逐步实施到位。

二、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

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收入科学化、规范化,按照2006年6月《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贯彻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并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规范

(一)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改革原则。

(二)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调整工资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津贴补贴标准。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按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的改革原则,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确定因素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关于体现行业特点,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机构数量庞大,不同行业管理特征存在差异,需建立符合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关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主要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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