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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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签订聘期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

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特征在于其终止日期是该工作人员的法定退休日期,它只适用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这种合同是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出”才签订的,因此,实际执行的合同期是因人而异的。对这种合同的订立应把握两点:一是订立这种合同需“符合条伴”的工作人员“提出”,否则,单位不能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订立这种合同;二是一旦“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而不能拒绝。除非单位一方通过协商说服了工作人员一方不“提出”订立这种合同的要求。

二、关于聘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时间,聘用合同期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3年(不含)以下的合同(又称短期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岗位。

(二)3年(含)至5年(含)的合同(又称中期合同)。这种期限是聘用合同的主要期限种类,它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大多数岗位。这种合同期限既有利于为事业单位提供相对稳定的人力资源供给,也有利于工作人员的自主择业流动。

(三)5年(不含)以上的合同(又称长期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稳定性要求强的岗位。5年以上是这类合同的基本期限要求,其具体时限应根据岗位需要以及与工作人员协商的情况而定。可以是8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但这个年限不能超过该工作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又称项目合同)。这种合同不适用于一般的岗位聘用,只适用于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专设的岗位聘用。这种合同没有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以完成某些特定的工作任务作为其合同终止的时间条件。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何种类型的聘用合同,取决于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岗位的性质、要求,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对事业的认可、投入程度等多种因素。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但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聘用合同期限特别是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尚需专门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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