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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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通过书面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指事业单位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单位安排新的岗位而由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情形。对此,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来处理,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作人员本人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说明该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事业单位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但调整岗位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所及范围。若该工作人员无理不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事业单位可即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本人后解除聘用合同。

当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后,也可以不调整其岗位,仍让其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但如果该工作人员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说明其不具备在本单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也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本人后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事业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还有: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事业单位首先应当让职工治疗,医疗期满后,如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允许其从事原工作,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不允许其从事原工作,而单位有其他合宜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调整岗位安排其工作,并相应变更合同内容。只有当职工身体状况不允许继续从事原工作,单位又无其他合宜岗位可安排,或者虽然有其他合宜岗位而工作人员本人不服从该项合理工作安排时,单位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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