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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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奖励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奖励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的对象包括事业单位T作人员个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

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给予奖励。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

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强调既要对个人进行奖励,也要对集体进行奖励,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的内容,也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的奖励提供了依据。

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奖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明确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也作为奖励的对象。这一变化主要参考了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并总结了近年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践经验。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第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等也明确将公务员集体作为奖励的对象。

第三,在事业单位具体工作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优秀集体。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有利于培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

二、奖励条件

奖励条件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受到奖励的行为及程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奖励。在条例中对奖励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可以使奖励的条件更加明确和清晰,有利于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在工作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奖励条件的具体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奖励条件也要适时地进行调整。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I: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奖励的条件作了六项原则性规定:(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5)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6)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l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作了九项原则性规定:(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9)有其他功绩的。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奖励的条件修改为十项,增加的条款为: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本条规定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获得奖励的五种情形,这主要是考虑了:一是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规律,奖励条件对应受奖励的各类通用性的事迹和行为进行表述;二是突出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专业性特色;三是重点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年度考核优秀的情形不作为奖励条件,而是通过实施绩效工资等制度给予激励;四是根据事业单位行业多、分布广的特点,增大奖励条件的包容性。

本条规定中的五种情形,每一项内容都采取了“行为+程度”的表述方式,前部分是具体的行为内容,即做了什么样的工作;后部分是程度的要求,即做到了什么程度。以第一项为例,“长期服务基层”是对行为内容的要求,并不是奖励的充分条件,只有达到了“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才能受到奖励。因此,在把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条件的时候,既要分清行为内容,更要注重对程度的掌握,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等规定的理解,需要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也要充分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科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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