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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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奖励种类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受到奖励的类别,体现了对奖励的程度性划分。根据作出贡献的大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集体奖励种类由低到高可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我国过去制定的奖励规定和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都对奖励种类进行了明确。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将奖励的种类分为六种: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继续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四种,主要是考虑了事业单位的实际特点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的方式,可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机制,从而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因此,从人事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设定的奖励种类略少于公务员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受奖励的种类应根据其先进事迹和贡献大小区别对待,奖励种类与应受奖励的行为是对应的,做出的贡献越大、作用越突出、效益越显著的,受到的奖励种类也应越高。其中,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功;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进行奖励时,不能同时授予两种以上的奖励。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可以酌情对该集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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