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和处分期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处分的种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服务职责,主要经费来源于公共财政,决定人事管理不同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的人事关系,既双方作为平等人事主体的协商关系,又包括体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在研究设计事业单位处分种类时,借鉴了公务员处分种类的划分方法,但考虑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特点,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际需要,处分种类规定为四个等次,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的处分种类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不尽相同,主要考虑:第一,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认人事关系并按照不同类别岗位进行管理。岗位聘用引入竞争机制,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程序实现能上能下。与公务员任命等人事管理相对应的撤职、降级不能适用于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处分。第二,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要求相适应。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通过考核、竞聘可以实现对工作人员岗位的调整,通过考核、竞聘可以实现对工作人员岗位的调整,通过绩效工资的调整可以实现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和约束,通过合同的解除或到期不续聘可以实现解除人事关系,等等。处分作为一种行政约束手段,其种类可以在公务员处分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类似公务员处分的“记过”和“记大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中只设“记过”。类似公务员撤职、降级的处分,在本规定中也通过设定“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或撤职”的处分类别有所体现,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其中,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参考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并综合上述因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设定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或撤职、开除。

(一)警告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其适用要求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时,要注意区分与党纪处分中警告的关系,不能互相代替。

(二)记过

记过也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市重于警告的一种处分,适用于比警告处分的行为更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撤职)之间的处分类型,合理的适用记过处分可有有效处理一些相对较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缓冲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撤职)之间的处分落差。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降低岗位等级,是指事业单位对于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内比照原等级别降低一个等级以上的处分制度,降低岗位等级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创设的一个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作为一个处分种类,其惩处力度相当于公务员的撤职、降低处分。

降低岗位等级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原有岗位等级相比降低了_一级或几级;第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也随之降低一个或几个等级。相比警告和记过而言,对受处分人的权益影响更大,不仅收入受到直接影响,而且其岗位等级也被调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工作岗位等级不同于公务员出分中的降级,第一,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的管理制度不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应类别岗位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任命相对相对应的降级、撤职难以适用于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处分。第二,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不同。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较为简单,公务员处分中的“降级”是指级别和工资的双重下降,级别和工资针对的是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共有27级。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与公务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公务员处分可以从职级工资、职务工资两方面体现惩戒力度的不同,即降级、撤职。而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制度设计则完全不同,薪级只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资历,除无岗位等级可降的特殊情况外,不适宜将降低薪级作为处分的后果。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工作人员的处分不宜自:接将降级作为一个处分种类,运用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方式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更加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和工资制度。

撤职,是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前所担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是与“降低岗位等级”同等性质的处分,主要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撤职只适用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和由各级机关任命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其他行政处理的,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岗位,并按照新确定的岗位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岗位的工资档次。处分期限结束后,并不视为自然恢复原有职务和工资级别。

(四)开除

开除,是终止被处分人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终止。考虑到开除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权益影响较大,因此本规定对开除的权限设定较为严格,开除的适用范围也非常明确和有限,即只有严重违反事业单位各类纪律的行为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才适用开除处分。

二、处分的期间

受处分期间,是指受处分的有效时间周期,即处分法律后果影响期间,处分期限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目的是教育和挽救接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制度上解决一次处分影响终身的问题。具体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后,影响其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资档次晋升、考核结果和奖金发放等的时间长度。

根据本条规定,警告的期间为自处分决定之日起6个月;记过的期间为自处分的决定之日起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销的期间为自处分决定之日起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后,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第二,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第三,受到处分的决定将会存入本人的档案;第四,影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受处分的期间分别规定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不同处分种类的受处分期间拉开了档次.体现了轻重处分不同的法律后果,处分期间的长短,以处分种类的轻重为依据,处分越重,处分期越长,反之亦然。

在计算处分期间的起始时间时,事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人接受调查的期间不能与受处分期间相折抵,更不能将调查期间与处分期间混淆。在调查期间,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处分单位或部门的调查,不得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及相关办案人员。待调查结论作出后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由处分决定单位或部门作出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