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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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无法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各自选定仲裁员,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致使仲裁庭无法及时成立,为防止仲裁程序的拖延,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有权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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