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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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庭一经组成,仲裁员的权力便告产生。仲裁员的权力主要包括程序权和裁决权。这些权力,有些是法律或仲裁规则直接规定的,有些则是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或仲裁规则约定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很少约定仲裁员行使其权力的方式。所以,仲裁员在仲裁进行中有许多可自由行使的权力。无论仲裁员行使哪些权力,都会给当事人带来相当影响。尤其是在仲裁员徇私枉法时,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法律除直接规定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以自救,如回避制度。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自救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对仲裁庭的组成情况,特别是仲裁员的个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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