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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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这些理由必须是仲裁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才可能被批准。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当事人会被告知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可在这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提出回避,应视为弃权,日后不得以此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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