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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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证据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凡与审理争议、查明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宣读或出示,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凡未经在开庭时出示并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在裁决中不得使用。否则,裁决的效力会因此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对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在缺席裁决中,由于被申请人不到场,申请人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可不经被申请人的质证而得到仲裁庭的承认,仲裁庭可以以此为据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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