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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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庭笔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庭笔录是对仲裁庭审理中全部仲裁活动所作的文字性记录。它是一种重要的仲裁文书,也是检查仲裁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

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应依法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当庭或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阅读笔录,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记录人员应当把补充的或补正的内容和经过如实记入笔录。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阅读或听取了仲裁庭笔录后,认为无遗漏和差错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将拒绝的情况记明附卷。仲裁员及记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示对笔录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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