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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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解决争议,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仍可进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后,裁决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则可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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