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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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的内容、生效要件及当事人反悔后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而仲裁庭经查证确认的事实和依据的理由则不要求表现于调解书中。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更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妥协的结果,其所依据的理由在合法性的要求上比裁决要大打折扣。

调解书作出后,仲裁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以便确定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法律效力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签收为依据,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必须在调解书签收前,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后再反悔,只能借助于其他途径解决。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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