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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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裁决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对于由3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形意义最大。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仲裁庭笔录。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不同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则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仍应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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