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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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定义,居民企业不仅要就其境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本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境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按照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在法律地位上,居民企业的分支结构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它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或附属机构,具有商业上的独立性,但无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许多国家允许国内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汇总到总公司一并征税,而不需要对分支机构单独征税。

按照新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定义,我国在实行“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根据以上标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一般只有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即其只履行就境内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有限纳税义务。但也有例外,一些国家为了避免非居民企业偷逃税收,规定非居民企业也要就其某种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纳税,从而使非居民企业在某种程度上也负有了无限纳税义务。例如,比利时税法规定,在比利时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该常设机构的全部所得,包括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境外来源所得向比利时政府纳税。又如,美国税法也规定,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如果与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则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也要就这些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本法借鉴国际做法,也有条件地对非居民企业境外的所得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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