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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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主旨

本条是对企业亏损弥补和结转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应的是原内资、外资税法中的第十一条,与原税法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属于原税法条款的保留和延续。原税法中的对应条款并没有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而是实行相同的亏损结转政策,符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因而得以保留。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是税法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办法,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冬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为了保障税收收人的及时入库,税法遵定,纳税人必须以一个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因此,它的经营咳算也被人为划分为一年一段,其某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成本、费习及利润核算也是不完全的。所以,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两种,也有的将两种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从国际上看,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基本方式中的一种,很少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用的。据我们所知,全世界开征企业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中,仅有美国、法国、加拿大、萄兰、关岛、文莱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等7个国家(地区)采用混合结转的方式。从理论上讲,这两种基本方式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税法中将其固定下来,则有利于统一各类企业在所得税亏损弥补上的处理,有利于保证税制的确定性。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初创时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

本法之所以规定亏损向后结转的年限为5年,一方面是有利于从税收的角度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亏增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虚增亏损并无限期结转以侵蚀国家税收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方式,向后结转的时间长短以4年、5年、8

年、1O年较为常见。其中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丹麦、韩国、阿根廷等国家同我国一样允许亏损向后结转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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