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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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砂是重要的建筑材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市场对砂的需要量越来越大,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巨大经济利益驱使,在河道内乱采滥挖河砂,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生态稳定及上跨河道公路桥梁的安全。为规范采砂行为,确保有序开采,我国对采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由于采砂行为不仅会对河道本身的功能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也会对上跨河道的公路桥梁的稳定、安全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公路法》也对公路桥梁一定范围的采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鉴于采砂行为对公路桥梁会构成较大的危害,为切实加强对公路桥梁的保护,本条例扩大了对公路桥梁的保护范围,对公路桥梁按特大桥梁、大型桥梁及中小型桥梁,分别规定其上下游禁止采砂的范围,具体为: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5.0.2条的规定,多孔跨径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为特大型桥梁;多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米且小于等于150米的为大型桥梁;多孔跨径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40米的为中型桥梁;多孔跨径大约等于8米且小于等于3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5米且小于20米的为小型桥梁。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砂行为的主管部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安全及公路桥梁等重要结构物的安全。公路管理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等公路重要结构物的巡查,一旦发现公路桥梁附近存在违法采砂行为,可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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