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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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公路桥梁一定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疏浚,是指采用人力、水利或机械方法,为拓宽、加深水域而进行的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疏浚的主要目的是挖深河流或海湾的浅段,以提高河流排洪或航道通航能力,开挖港池、进港航道等以新建码头或港区。可以说,疏浚工程对水利防洪、水上交通、城市建设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河道疏浚与在公路桥梁附近采砂作业一样,有可能会改变河床、影响桥基,会给上跨河道的公路桥梁的稳定、安全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条例出于对公路桥梁安全的考虑,严格控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对于为提高防洪能力或开展其他项目建设确实需要实施疏浚河道作业的,应远离公路桥梁,确实需要在公路桥梁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这就要求,在公路桥梁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建设项目的业主或疏浚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在实施疏浚作业前,将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疏浚作业相关资料,资料应当包括疏浚作业的范围、时间、方式、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与公路桥梁安全相关的各项资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掌握的公路桥梁的技术特性、设计资料、安全状况等,组织相关人员对疏浚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全面论证,以确公路桥梁安全。需要指出的是,确认疏浚作业是否会影响公路桥梁安全是哪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原则上应根据公路桥梁所属公路行政等级的公路保护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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