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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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主旨

本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发放部门。

释义和理解

第(一)项规定了父母、配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是指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无人提供生活费,或者虽有生活费来源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第(二)项规定了子女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身体有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第(三)项规定了兄弟姐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必须符合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条件,未满18周岁的年龄限制。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本条规定“上学”不包括下列情形:

1、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2、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普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4、接受研究生以上(含)学历教育的;

5、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6、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电器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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