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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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和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成员人数、学科以及专业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

根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组应当至少由3人组成。从客观方面讲,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从主观方面说,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该事实形成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事项,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经过认真分析后,仍然可能无法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专家鉴定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合议不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义务的时候,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可以年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他们享有同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权、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专家鉴定组成员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专家鉴定组成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权利的不适当行使乃至滥用。

二、对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人数与专业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合议制度。为了防止发生持不同鉴定意见的专家数量相等,无法以其中的一种意见作为鉴定结论的情形,本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以便于表决出多数专家的意见,使合议制度落到实处。

倘若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采取对等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即为公平起见,医患双方各自抽取数量相同的专家,其结果,抽取的专家总数只会是双数。如何使其成为单数呢?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其一,医患双方协商最后这名专家由哪一方抽取,但被抽取的专家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其二,医患双方都很在乎这次由一方单独抽取专家的机会,因而相持不下时,则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抽取最后的这名专家,当然,被抽取的专家也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专业性也越来越强。有的医疗事故争议可能只限于一个学科或者专业,有的要涉及多个学科或者专业。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正确性,不同的医疗事故争议只能由与之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本条例特别规定“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便是出于这种考虑。此处的“学科”一词,不是指“医学”学科,也不是指内、外、妇、儿、中医、口腔等二级学科。应当参照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规定,以其“临床二级学科”的标准,给“学科”一词定位。这样更能体现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专业性特点,有利于保证并提高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的情形

什么是法医?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法医”释义为“法院中专门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1979年版的《辞海》,将“法医”释义为“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显然,《辞海》对“法医”作出的条目释义更为准确,而《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出现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错把法医当医生。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把“法医”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法律的医生,则更加谬之千里。因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

什么是法医学?借用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的、王保捷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的释义: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该书将法医学的研究领域做了如下划分:

(一)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通过对死亡过程、死亡机制、死后变化、死亡与损伤和疾病的关系等的研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及损伤时间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同时要推断致伤物,阐明损伤、疾病、中毒等与死亡的关系等。

(二)法医物证

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通过对检材的理化性质、各种遗传标记的定性与分型的研究分析,对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人属性等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根据检验和研究内容的不同,法医物证学也可进一步分为:(1)法医血液遗传学:主要是通过对生物性检材进行遗传标记的检测分型,确定其个人属性,并根据遗传学原理进行亲权鉴定;(2)法医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对骨骼、毛发的形态学等检查,确定其所属个体的种属、性别、年龄、身高及民族等; (3)法医牙科学:以牙齿及口腔结构为检测对象,通过形态学检查、与生前牙齿检查治疗记录的对比,确定其年龄、性别及个人特征。

(三)临床法医学

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通过对损伤所致机体生理病理状态产生的机制、发生发展过程及各种临床辅助检查结果的研究分析,对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四)法医毒理学

法医毒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为人体。通过对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质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及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死亡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质、毒物进人体内的途径等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要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或死亡的关系。

(五)法医毒物分析学

法医毒物分析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通过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量作出鉴定结论。

(六)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科学。研究对象为活体。通过对受检者的精神状态的检查分析,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神性疾病及类型,在某一期间内是否处于精神异常状态及程度等作出鉴定结论。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法医学研究的领域中,与临床医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联系比较紧密的是法医病理学和临床法医学。后者研究的侧重点,是人体损伤的状态、程度及其与损伤的关系,这些与临床医学有着显着差别。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就有规定。鉴于当时我国法医学的发展状况和法医队伍的知识结构与人员数量,该办法只是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既未要求县级、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又未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应当“吸收法医参加”。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具有特殊意义:(1)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尽管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是就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而言,两者都有相通之处。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2)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超脱些。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鉴定结论更有公正性。鉴于以上原因,本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此规定表明两点:其一,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和需要确定患者伤残等级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除此之外,没有要求法医一定参加;其二,法医同专家鉴定组成员一样,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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