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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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主旨

本条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和依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进行了规范。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对医疗事故作技术审定,即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判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邀请掌握医学原理的专业人士,不用科学的方法、专门的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就判断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妥善地解决纠纷。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医学依据。

按照本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是: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的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也包括本条例。

3.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是指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4.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长期医学实践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在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医疗行为是由医务人员操作的,医疗行为的受体是患者,生命健康对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因此科学地规范诊疗护理程序,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护理整体水平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包括不理会来自政府部门、医疗同行、司法系统、患者家属等方面的干扰、纠缠;包括未经专家鉴定组邀请,任何人不得参加专家鉴定组讨论,对鉴定施加影响。

因为医学是一门科学,医学行为是由掌握专门技术的医务人员实施的,所以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必须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程序,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起关键作用。故按照本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科学、客观、公正,不得收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患者的金钱、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不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给予的其他好处。

专家鉴定组独立、公正进行鉴定,除了规范程序、设定义务、建立监督机制等内部机制以外,还必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纠缠、伤害专家,打消专家的顾虑,积极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切实解决专家不愿参加鉴定的问题,保证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对专家鉴定组成员采取下列行为:

(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用财物、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污辱、谩骂专家鉴定组成员,使其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4)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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