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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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井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受理,是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依据条例提出的要求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的申请,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此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决定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或者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就表明卫生行政部门接受了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的请求,该医疗事故争议即进入行政处理程序。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

本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审查

(一)审查的时限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就是说,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并不等于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的要求,也不意味着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的行政程序开始。在当事人将申请书送至卫生行政部门,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之前,该医疗事故能否进入行政处理程序,仍然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接到申请书后10日内作出决定,否则就违反了条例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不依法予以答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查的内容

条例给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进行审查的10天期限,医疗事故争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纠纷事件,需要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或调查后,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才能受理,进入实质性的行政处理程序,不符合的则不能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受理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受理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如患者健在的申请人应当是患者本人;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是该患者的珐定代理人、监护人;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当是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不具备处理申请人资格的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不能受理。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申请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落实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可以避免纠纷,如在实践中,有的患者愿意同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其配偶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可能患者父母又主张向法院起诉,为了保证行政处理的效力和效率,避免受理后患方意见不同而造成处理久拖不决,应当在受理前对患方申请人进行了解。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不能指明与其发生争议的相对一方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方,卫生部门一是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行医资格,二是无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查受理和赔偿调解,三是无法进入鉴定程序。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

二、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后,分别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申请

经审查认为处理申请符合条例规定,应当做出受理的决定,第一,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部门应当在决定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将决定受理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和已经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等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

1.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后,都会涉及一个对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定性和确定属于哪一等级医疗事故的问题,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程序合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属于哪一等级医疗事故做出行政裁决。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以行使行政权的方式做出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相应等级的裁决,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条例又没有授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权,认定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因而败诉。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就应当将争议案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不将争议案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等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请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受理申请的通知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起申请时间;

(3)决定受理的情况;

(4)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的时间;

(5)与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联系的时间和方式;

(6)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不受理申请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有关受理条件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通告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而应依据具体情况视当事人行使权力的途径。对属于管辖权原因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通知不受理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于申请入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告知其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通知,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对当事人要求再次鉴定的申请的处理

再次鉴定是指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由省级医学会组织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明。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如果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做出后,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在收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资料及申请交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这里讲的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是对在行政处理程序中,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受理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才能接受申请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委托的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其要求重新鉴定或再次鉴定的申请,应当告知其按原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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