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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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规范要求。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即时结清合同,合同履行期比较长,且必须明确约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涉及第三人投标人利益,还必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招标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一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组织和协助资格审查,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签订中标合同和合同管理等。

二、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因为大多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国有投资的有效利用,以及招投标各方利益,需要政府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现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根据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和上述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同一内容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此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和收取。双方应以各标段或标包中标金额为基准额,分别适用代理服务费用标准,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收费额,当相同内容一次全流程招标代理服务合计收费额分别超过最高限额,即工程代理450万元、货物代理350万元、服务代理300万元的,则按照超过限额的比例降低各标段代理服务费用。招标人与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项目具体代理收费标准和金额,委托代理业务范围超出相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的,委托代理双方可就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双方不遵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违法。《价格法》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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