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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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招标人合理地确定这一时间,是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保证潜在投标人充分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各项要求,确保资格预审工作的质量,顺利实现资格预审目的的重要条件。

招标人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合理。合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应当是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能够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并按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的因素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地域分布状况,等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这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便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提交时间做好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竞争的质量。参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本条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规定了一个“不得少于5日”的期限。由于这一期限相对较短,为保证有较为充足的编制时间,本条规定“不少于5日”的期限从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期限是一个低限。招标人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综合考虑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申请人的地域分布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不短于5日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间。《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间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大量潜在投标人跨地区经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用章和交通等需要较长的时间,5个工作日仍然过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所需时间已经很长,再为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规定太长的时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冲突。考虑到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建立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将不会再受到时间过短的困扰,规定一个过长的时间不利于保证效率,而规定一个过短的时间又不利于引起充分竞争,综合考虑,本条规定为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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