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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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此外,《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第4条列举了7种主要的地区封锁行为,可以为认定和判断非法干涉、限制投标人提供参考。

三、违反本条规定视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中,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竞争,构成本条以及《条例》第63条规定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限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竞争,构成《条例》第6条禁止行为的,按照《条例》第81条规定处罚;构成地区封锁行为的,按照《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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