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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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公开安全

公开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他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三、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就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和繁荣,包括金融安全、国内产业安全、贸易安全、环境和能源安全、经济信息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危害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之所在。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

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利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回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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