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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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规定,通常概况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第二,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

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

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前者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根据调查结果形成的统计报告;后者如行政机关保存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对于这两种来源不同的政府信息,应当使用不同的公开权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者加工的,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的拥有者有权公开其制作或者加工的政府信息。如果是几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则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为公开的义务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除制作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在有的情况下还直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采集、获取一部分政府信息而不作任何的加工处理,这些信息从本质属性上看仍然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所有,虽然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并以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形式保存,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仍然应该依法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明确最初掌握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保证公开主体的明确性,既避免行政机关相互推卸公开责任,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同事,这项原则还有利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主体和审查责任。作为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该行政机关比其他行政机关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背景资料,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权衡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虽然从公开权限上看是属于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但是为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两类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书面征求作为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第三方的权利人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原则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改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发布。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些特殊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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