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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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时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对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特殊规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一、设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必要性

在信息时代,信息成为所有社会主体作出决策和选择的基础,是决定每个社会成员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特别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规定的20日的时限只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规定,考虑到有些政府信息在管理和公开方面有特殊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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