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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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权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个人收益,而对承包权则应依照法律按承包合同办理取得。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几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个人承包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承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需指出,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继承,因为这不是继承承包权的问题。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继承人只能与原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这样,个人承包权才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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