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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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口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道口根据看守情况分为“无人看守道口”和“有人看守道口”。对于无人看守道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对于有人看守道口,一般由铁路产权单位或者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负责看守。不管是哪一种道口,都应当设立专门的道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本条第一款对道口标志的设置作了规定,要求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的平交道口,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的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1986年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离道口500至1000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同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置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本款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铁路道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对道口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对道口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主体的规定。道口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分情况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一是,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二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道口标志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警示标志和路段标线属于道路交通信号,1999年公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了铁路道口警示标志和路段标线的设置标准,本条又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道口警示标志和路段标线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有利于统一管理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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