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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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违法主体,但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可以推理出来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指给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其中包括给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本条第二款也没有规定具体违法主体,但这一款其实是一条兜底的条款,只要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这种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实施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但由于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就不一定是侵权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的职务行为等。二是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财产损失是指非法地损毁或者破坏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例如破坏、损坏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等。如果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作了下列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如这里所说的“涉嫌犯罪”,主要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包括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有致害人的实际侵害行为,二是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三是致害人要有相应的过错,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只有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同时具备,才能判定民事责任成立。

对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恢复原状,即要求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以前的状态。二是赔偿损失,即以金钱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考虑到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本条例规定对财产损失以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赔偿损失要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凡是应由侵害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侵害人都应当赔偿;同时,又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以保证赔偿财产损失后侵权人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和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对这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针对这种行为,司法机关将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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