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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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运输

企业工作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看,主要是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这里的“旅客身份信息”,主要是指旅客为实名制购票提供的个人身份证记载的旅客个人身份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极有可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据此,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强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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