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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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

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铁路运输托运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本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托运人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两类:

一是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二是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只要触犯上述两类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责令改正和罚款,在责令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改正错误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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