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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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主旨

本条规定了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履带车辆”,是指在车轮上围绕钢质链带的拖拉机、坦克等机动车;“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包括压路机挖掘机等重型机械,以及其他自重较大、构造特殊,对铁路设施设备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车辆、物体,如运输集装箱的平板车辆等。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一般都具有通行速度较慢、车体较重的特点,同时由于自身构造的特殊性,这些车辆、物体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很容易损坏路面、轨道和铁路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影响铁路信号的显示状态等。因此,有必要在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之前,作必要的安全防护准备。本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以便为通行作好相关准备,诸如调整列车通过时间,安装相应的防护设备,必要时还需部署适当的交通管制。

二是,应当在铁路道口管理方的协助、指导下通行。由于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道口时可能会对道口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影响道路通行,危及列车安全,通行时应在铁路道口管理方的协助、指导下进行,以便确定通过时间、制定相关方案以及做好防护工作,保证顺利通过,避免道口损坏,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三是,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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