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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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违法主体,但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看,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违法主体。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两类违法行为:

一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应当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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