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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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指不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因此,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两个行为:

(一)铁路、道路两用桥所在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定期检查、共同维护,影响道路、铁路两用桥安全技术状态的行为。

(二)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检测、维修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行为。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责令改正和强制养护、维修。

(1)责令改正

这里所说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内容包括:(1)必须停止违法行为;(2)主动协助调查处理;(3)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2)强制养护和维修

强制养护和维修,是指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拒不承担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道路、铁路两用桥,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义务,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适用这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道路、铁路两用桥,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且拒不改正。因强制养护和维修发生的费用分别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实施主体是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主体是选择性的,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在适用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掌握:对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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