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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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违法主体,但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看,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因此,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两类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不遵守限高、限宽规定,冲击限高防护架的行为。

(二)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加强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造成淤塞、积水的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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