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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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环卫设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环境卫生设施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设一座公共厕所和密闭式清洁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来环卫设施的条件较差,不仅缺乏兴建环卫设施的资金,更重要的是缺乏建立环卫设施的地方,因此,保护环卫设施的完好,是方便人民生活的需要,是创建卫生城市的需要。在建成区,在旧城改造时往往出现拆除环卫设施,侵占环卫用地的情况。对此,本条首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但是,确定因需要,如拓宽道路,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拆除某项环卫设施,那么,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即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搬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需要考虑环卫设施特殊性的问题。前面提到正因为环卫设施选址困难,缺乏建设用地,而它同群众的生活又密切相关,所以在同意或批准拆除公厕,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时,应当贯彻“先建后拆“的原则,以保证环卫作业的正常秩序和满足群众的的需要。如果因为建设单位赔偿了拆迁的损失将会更大,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这在以往的工作中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因此,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审批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先建后拆”或“易地新建”的原则,共同时作好重建或新建环卫设施的选址,定点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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