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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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行为者的处罚。

释义和理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担负着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任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劳动,凡是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便的规定处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阻碍市容和环境了生工作人员清扫道路,清除垃圾,粪便,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等,致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市容环境卫生受到影响的;

(2)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按批准的方案建造环境卫生设施的;

(3)故意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开展监督工作以及处罚违反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任者。

(4)侮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致使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

(5)动手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侮辱。是指致使他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殴打,是指以暴力手段打人的,是严重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格进行处理,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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