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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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主旨

出质股权登记管辖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便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将出质后的股权非法转让,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缴纳出资的登记和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变更、迁移等情况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虽然《办法》没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业迁移时,原公司登记机关在向现公司登记机关移送公司登记档案时,应当相应地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一并移送,始终保持股东所属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公司股东所属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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