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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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生活和劳动及戒毒康复场所人员配备、应当提供的服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戒毒康复场所是一项新生事物,是我国戒毒制度的创新之举,也是对戒毒人员这一“特殊人群”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从 2006年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各地试点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全国在建的70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中,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从近几年部分地方的戒毒康复场所试点工作看,不管是政府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还是社会力量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提高职业技能和巩固戒毒成果方面都具有独特优势,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在戒毒工作方面的效果。中央高度重视戒毒康复场所工作。2007年1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对戒毒康复场所工作作出“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的重要批示,周永康、孟建柱等中央领导也多次对这项工作作出重要的批示、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累计投入4亿多元支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本条例又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进一步拓展规定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安置对象、应当具备的功能、应当提供的治疗和培训服务以及管理等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戒毒康复场所工作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和保障。

本条第一款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在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这一规定凸显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公益性,即戒毒康复场所既安置自愿戒毒的人员,也安置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其前提是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康复场所管理制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需要明确的是,自愿戒毒人员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的程序略有不同。自愿戒毒人员是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参加戒毒康复的,其在戒毒康复场所的期限由其本人根据其戒毒康复的需要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属于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执行地点,需要其戒毒康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其戒毒康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的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的,其戒毒康复档案仍留在其戒毒康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尚未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而申请离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到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执行剩余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规定戒毒康复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本款规定重点是针对政府主导并投资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

1.关于政府投资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的人员配备问题,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试点建设的70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中,绝大多数是依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的。为解决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问题,这些依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的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人员采取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法,只有少数地方为戒毒康复场所申请解决了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下一步,各地应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申请成立戒毒康复场所独立的机构,组建专门管理队伍,也可以从现有队伍中抽调人员,组成独立的管理班子。

2.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提供的服务的问题。本款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其出发点是保障戒毒康复场所的公益性质,防止将戒毒康复场所变为牟利的工具或变相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以帮助戒毒人员彻底戒毒、回归社会为宗旨,帮助戒毒人员身心康复并救助重返社会有困难的戒毒人员,最大限度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和服务。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启动戒毒康复场所试点工作之初,围绕戒毒康复场所的这一宗旨,明确要求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安置、生产劳动、职业培训、医疗护理功能,要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把戒毒康复场所建成一个特殊的“无毒社区”,使戒毒康复人员在场所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为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积极与企业合作,最大限度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培训和就业岗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的欢迎,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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