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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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依法受到的相应制裁。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主要是行政责任中的处分和刑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吸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吸毒检测登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工作,将获得吸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如吸毒史、吸毒种类、感染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情况等等,如不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则会严重影响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侵害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针对上述人员不履行对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在我国,刑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刑罚种类有: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2.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即处分。

处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本条即是仅对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作了规定,未对处分幅度作出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的有关条款确定处分的幅度。比照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条款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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