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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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释义和理解

抗菌药物应用中需要关注细菌耐药变迁、药物安全性资料收集,同时还有药物性价比的改变等,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不宜频繁调整,过于频繁调整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不利。一方面临床医师对于抗菌药物特点的了解和掌握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管理部门建立抗菌药物应用的评估与监管也需要一定人力和物力,频繁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评估体系和良好的用药习惯;另一方面,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对药物目录(如医疗保险目录、处方集,基本医疗目录等)的调整也有一事实上时间和周期,医疗机构用药需要和国家管理政策相一致;再者,医疗机构细菌耐药监测结果一般也以1年为报告周期。据此,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一般2年为一调整周期。医疗机构在进行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前,需要进行资料收集和信息汇总,这些信息应该包括上一年度本医疗机构药品应用情况、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结果、医师临床用药习惯、药物疗效与安全性、药物价格变化、国内外有关药物信息、细菌耐药状况等,在此基础上,按照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三条原则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在制定和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需要提供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价格。在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所制订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采购抗菌药物,不得把供应目录作为上报材料,而实际应用抗菌药物却与此存在差异。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检查时,必须以上报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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