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如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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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办发[1999]18号文,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每年11月前将翌年的会议分别归口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省直党群系统单位召开的,需请市、县委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由部门专题报请省委办公厅审核,经省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委分管领导和省委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召开;省直政府系统召开的,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经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才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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