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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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上作出的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这也是通常称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即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某一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对其适用罚款的只能给予一次,而不能对之适用两次或多次罚款。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这对于防止罚款偏离行政处罚的宗旨,杜绝乱罚款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行政管理相对方不能因为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罚款,但是被统计机构处以罚款的企业,若触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罚款不得重复处罚,不同种的处罚不限。此条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护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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