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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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制度的特点

1、送达的主体法定。我国人民法院被界定为唯一的送达主体。“送达是人民法院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送达行为的主体。

2、送达的对象法定。限定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3、送达的内容法定。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四个门类:a、当事人提交的书状类;b、法院的一般性诉讼文书;c、法院的决定、命令;d、裁判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各送达方式的硬性规定表明,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否则不能被视为合法送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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