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权与监管失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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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权与监管失灵的界定

市场失灵,必然要求政府采取金融监管予以解决。但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从而出现监管失灵——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未能实现:

其一,监管的供需博弈问题。影响金融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市场准人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利率上限的规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种监管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主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特殊集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众职能时,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即如在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力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的“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当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会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比如为政党雇用工作人员。通过一些开支很大的项目,训练、说服产业和其他有关产业的人员,使支持票增加,反对票减少。”由此使得监管之结果最终却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

其二,由于政府监管权力之存在,使政府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对被监管产业来说,就有租可寻,便产生“寻租”现象,一方面是有人或者“院外集团”尽量寻找这些“租金”,而另一方面由于可以增加政府工作人员的收益,因此政府也乐观其成。进而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其三,监管者被“俘虏”。监管插手在实行之际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双方人员变得非常熟悉时,监管机构会逐渐地被受监管者控制与主导,以谋求更多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监管“俘虏”说——监管者变成被监管者的“俘虏”。发生在日本、韩国、中国的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下海”后往往能在被监管行业寻求到非常好的职位与薪金,就有利地说服监管“俘虏”说的真实性!

其四,法规与监管政策之缺陷,也导致“监管失灵”现象的出现,如法规与政策设计的滞后性与现实的冲突性,使得监管目标无法实现。

其五,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使储户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进行监管,他们唯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供最高的收益率。这是一种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鼓励银行自身去�邮路缦崭蟮耐蹲省R蛭绻蹲食晒Φ幕埃堑睦蟊砩系挠崽砩现刂氐囊槐剩绻О艿幕埃渌鹗е灰运堑淖杂凶时疚蓿渌乃鹗в纱婵畋O栈估闯械#馐橇硪恢值赖路缦眨蛔詈蟠钊说牡赖路缦眨鞴醒胍校魑詈蟠钊耍械W诺币性谠庥隽鞫晕;毕蚱涮峁┐畹闹霸稹4司僦康谋纠丛谟诨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保证银行平稳渡过难关的应急措施,但商业银行知道中央银行在最紧急关�范云渚仍敲瓷桃狄凶陨肀慊崛狈ι笊骶那〉倍赖路缦毡阌纱硕喙苷咦陨淼牡赖路缦铡乇鹗侵醒胍猩砑娑埃褐贫┩菩�货币政策与执行金融监管,由此产生——“监管过渡”问题,不计代价偏严监管,确保监管不出问题;“放松监管”问题,或者来自于最有影响的机构人士施压,为保住自己职位,或者逃避监管不当的指责,总希望坏情况能改善,从而隐瞒情况,即“官僚赌博”。

其六,政府活动的“内在性”特点,也产生监管失灵问题固:政府的活动有可能引起新的外部效应,如对存款利率的限制往往导致了吸收存款机构之间在非价格方面的竞争,包括过多地设立分支机构;政府部门的活动具有某种“内部性”,这导致了它们可能过分地回避风险。监管者在“内部性”作用下,采取更为保守的政策。

由于监管失灵的存在,使得金融监管权界定时,须作以下框定:

第一,引进外部监管机制,赋予传媒、社团对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

“财经媒体和市场参加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监管甚至比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更重要、更直接,它们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往往是到事件的尾声才去作用。”“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认识到财经媒体对证券监管的贡献,并且划出足够的空间,让财经媒体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作用,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并对他们的监督进行保护。”不仅证券监管如此,其它金融监管也如此。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传媒、社团等外部力量应与金融监管当局“共享”监管权,借此方可克服金融监管当局的“失职”——如“内部性”、“寻租”、“道德风险”等问题。

第二,实行监管人员资格限制制度。为克服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便利,与金融机构达成某种默契,以便退职或辞退后在受监管者处谋得好的职位与丰厚的薪金。应实行金融监管人员资格限制制度——在离开监管职位的相当时间内不得在受监管者处谋求任何职位与薪金,否则,应处以吊销从事金融行业资格等惩处。

第三,金融监管权行使的程序化与透明化。对于金融监管的每项事务都必须建立详尽的程序,也即使金融监管权行使过程具有明确的程序,以将“官僚赌博”减少至最低程序;金融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决策过程,应该坚持透明化原则。金融监管权之行使定应尽量透明,以便让媒体、社团都有权参与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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